长春提高工伤伤残津贴标准 一级伤残不低于2320元/月

便民 > 资讯 > 办事指南 > 长春晚报 2014-08-15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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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长春市于近日调整了全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调整后一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2320元。此次调整范围为2014年1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符合领取伤残津贴或生活护理费人员以及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长春提高工伤伤残津贴标准 一级伤残不低于2320元/月

长春提高工伤伤残津贴标准 一级伤残不低于2320元/月(资料图)

14日,记者从长春市人社局了解到,长春市于近日调整了全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调整后一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2320元。

此次调整范围为2014年1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符合领取伤残津贴或生活护理费人员以及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自2014年1月1日以后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含退休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1级至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5级至6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各项待遇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已由养老基金支付的,继续由养老基金支付。新修订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从201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一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238元;二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224元;三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211元;四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98元;五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85元;六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58元。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一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2320元;二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2191元;三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2063元;四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934元;五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805元;六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547元;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扣除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不低于2013年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

工伤职工(含退休人员)护理费调整标准

生活护理费调整后的月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标准为2149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1719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1289元。

因工死亡的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

因工死亡职工配偶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6元;其他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79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7元。

调整后抚恤金标准:配偶每人每月不低于1031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不低于773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64元;按此次调整标准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2578元。记者 陈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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