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规范全文 物业服务政策解读

便民 > 资讯 > 办事指南 > 【东亚经贸新闻】 2014-08-19 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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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吉林省出台《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规范》,吉林省里有关部门要求,根据有关法规,将会同当地价格主管部门,配套制定出台当地普通住宅物业收费指导价格,并于2014年底前共同发布实施。吉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规范全文公布如下。

日前,吉林省出台《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规范》,吉林省里有关部门要求,根据有关法规,将会同当地价格主管部门,配套制定出台当地普通住宅物业收费指导价格,并于2014年底前共同发布实施。吉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规范全文公布如下:

吉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规范管理范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的基本要求,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养护,公共绿化养护和管理、保洁服务、公共秩序维护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普通住宅物业包括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棚改回迁房、廉租住房等,区别于别墅等高档住宅物业。

2 吉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规范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物业管理  property management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受业主或者建设单位委托,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2.2  

共用部位common part

一般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楼道内墙体、墙面、楼道、通道、走廊、大堂、屋顶、屋缘、门、厅、堂、平台、避难层等。

2.3  

共用设施设备common facilities

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暖气管线、燃气管线、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车场车库、文体设施、公共标志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2.4  

急修emergency repair

对房屋及设施设备突发性的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项目的维修。

2.5  

专项服务special services

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秩序维护等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

2.6  

特约服务special agreement for services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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